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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理学院后勤集团考勤管理办法(试行)
2014-09-24 16:57:10 来源: 【】 浏览:

 后集发[2014]11号
 

湖北文理学院后勤集团考勤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考勤管理,严格劳动纪律,保障员工的切身利益,落实岗位责任,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后勤集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范围
    考勤范围:后勤集团所有在编在岗职工、人事代理职工及合同聘用职工。包括职工上下班、学校和集团以及集团各部门召开的各种会议、组织的各类学习和有关活动。
    二、考勤职责
    (一)根据工作性质及岗位不同,工作时间以岗位职责要求为依据。
    (二)各部门应加强对员工劳动纪律的教育,督促本部门员工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勤、不擅离职守或不在工作时间内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三)各部门设立兼职考勤员,负责本部门考勤,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四)各部门考勤员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考勤报集团办公室,逾期不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集团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考勤情况,并负责集团内集体活动或会议考勤。
    三、请假管理
    (一)请假手续和审批权限
    1、请假手续
    职工因故不能正常上班,应及时向本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认真填写请假条,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特殊情况电话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但事后要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假期结束后,职工应及时到批准部门销假。因公需离开工作岗位的,须向部门负责人告知去向。
    2、审批权限
    (1)集团正职领导请假应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集团副职领导请假7天以内的,由总经理批准;请假7天(含7天)以上者,经总经理同意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2)集团中层正职请假7天以内的由集团分管副总经理审批,7天以上的(含7天)经副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报总经理审批;中层副职请假7天以内的由部门正职审批,7天以上(含7天)经正职同意后报请分管副总经理审批,15天以上(含15天)的须报总经理审批。
    (3)其他人员请假7天以内的,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批;请假7天(含7天)以上的,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领导审批;请假1个月以上的报总经理审批。
所有请假经批准后须报办公室备案。
   (二)请假的分类及处理
请假分为事假、病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等。
    1、事假
事假指职工因私事须占用工作时间应请的假,须讲明请假原因、请假时间等情况,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2、病假
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请病假,但请病假时须持学校卫生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紧急患病情况下可先电话请假,但要及时办理补假手续。
    3、探亲假
    (1)职工工作满一年,且与配偶或父母不在一起居住,又不能利用双休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探亲假原则上安排在学校寒暑假进行。
    (2)探亲假期: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出国探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探亲假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4)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集团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集团负担。
    4、婚假
职工结婚可请婚假,假期为7天,符合晚婚条件的可以增加到18天。
   5、产假
顺产产假为120天,难产增加15天产假;生育第一胎后,带环受孕进行人工流产,可以按产假休息30天;其它情况的人工流产,一律按病假处理。上环假7天,取环假1天,按产假对待。此类情况以县级以上医院和学校计生办的证明为依据。女职工临产若遇寒暑假,其产假可以顺延。
哺乳假: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可合并使用。
    6、丧假
职工的直系亲属(系指父母、配偶和子女)或依靠其抚养(赡养)的非直系亲属死亡时,假期为7天。
   (三)迟到、早退、旷工
    1、职工未经请假,迟到或早退15分钟以内的按迟到早退一次处理。
    2、迟到或早退15分钟以上60分钟以内的,按脱岗一次处理。
    3、下列情形视为旷工:
   (1)集团员工违反劳动纪律擅离工作岗位或不到岗60分钟以内,按旷工半天处理,超过60分钟的按旷工一天处理。
   (2)脱岗一次按旷工半天处理,脱岗超过60分钟以上按旷工一天处理。
   (3)迟到或早退累计4次按旷工一天处理;累计5次按旷工两天处理,并按此累计类推。
   (4)请假未被批准的执意离开工作岗位者,按旷工处理。
   (5)请假虽经批准,但属弄虚作假欺瞒领导的,一经发现,按假期天数的双倍时间以旷工处理。
   (6)超假期间按旷工处理。
     四、考勤处理
     1、考勤结果记入工作档案,作为考核聘用、评优评先重要依据。
     2、不遵守考勤规定,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3、婚假、探亲假、丧假期间正常发放工资,产假期间不发岗位工资。
     4、当月事假累计7天以内(含7天),按日扣发岗位工资;事假8—15天,扣发当月一半岗位工资;事假超过15天,扣发当月全部岗位工资。当月病假在7天以内(含7天)不扣发工资,超过7天的停发病假期间岗位工资。
     5、全年病假累计60天,事假累计30天或病事假累计45天,全年效益工资减半计发,不计发奖励工资,并取消当年评优资格;累计60天以上的不计发效益工资和奖励工资。
     6、旷工期间扣发基础工资和岗位工资;全年旷工累计超过3天(含3天)的,全年效益工资减半计发,不计发奖励工资;超过7天的不计发效益工资和奖励工资。凡旷工一天以上的,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201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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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理学院后勤集团办公室    2014年9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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