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政发[2025]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文理学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规范固定资产管理行为,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固定资产流失,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根据《湖北文理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校政发资〔2021〕2号)有关规定,结合资产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是指资产公司自有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1000 元及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能够独立使用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家具、用具、装具等),也应确认为固定资产。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建立与资产公司发展相适应的固定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的购置、登记、使用、保管、维护、清查和处置等。
第四条 资产公司固定资产管理活动,应当满足资产公司工作需要,服务资产公司事业发展,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权责分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及财务部门各司其职,确保资产管理规范化。
(二)专人负责:公司设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台账登记、日常维护与管理。
(三)账实相符:固定资产台账与实物必须保持一致,定期核对。
(四)节约高效:购置资产遵循合理性与经济性原则,防止浪费。
第五条 资产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实物及台账的管理,财务部负责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使用单位部门负责正常使用和保管。各部门、子公司设立一名资产管理员,对本部门、本子公司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七条 资产公司领导管理固定资产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学校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制度,审查资产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的办法。
(二)监督、指导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和使用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落实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对资产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合理配置资产公司固定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八条 资产公司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综合办公室工作职责
1、综合办公室作为固定资产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管资产公司固定资产的采购流程,固定资产采购流程按照资产公司招标采购办法执行。
2、负责资产公司固定资产台账管理,对申购的固定资产进行审核。
3、负责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做好固定资产的分类,统一编号,建立固定资产台账,负责办理购置、验收、调拨转移、报废、清查盘点等事项。
4、负责监督、配合使用部门做好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确保设备完好,提高利用率,定期进行设备清点,保证帐、物相符。
(二)财务部工作职责
1、财务部作为资产公司固定资产的核算部门,应设置固定资产总帐及明细帐。
2、财务部配合综合办公室及使用部门、子公司,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例行盘点,做到帐实相符。
(三)使用部门、子公司工作职责
1、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子公司负责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工作。
2、使用部门不得擅自将固定资产外借、转移或挪作他用。
3、使用部门在使用固定资产时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或损坏。
4、根据综合办公室的要求进行固定资产的盘点,做到帐实两相符。
第三章 固定资产购置
第九条 各部门、子公司需购置固定资产,需提交固定资产书面采购申请,经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分管领导及总经理签字批准后,由综合办公室根据资产公司采购流程进行采购。
第四章 固定资产验收与登记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验收入库
(一)综合办公室在固定资产到货后组织验收,核对固定资产型号、规格、数量、质量、功能等是否与合同一致,并填写资产公司固定资产验收单(见附表1)。
(二)资产管理员对购置的固定资产进行唯一编码,粘贴标签或标记,便于追踪管理。
(三)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员登记台账。
第五章 固定资产使用
第十一条 资产公司的固定资产,未经总经理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外借和处置。
第十二条 资产公司固定资产的内部调拨、转移,应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按审批流程签字后,办理调拨。(见附表2)。
第十三条 维护与保养
(一)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良好运行状态。
(二)如发生故障,使用部门应及时报修,维护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固定资产清查
第十四条 为了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各部门、子公司必须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清查、盘点,每年清査一次,保证账实相符。
第十五条 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以后,根据清查盘点的结果填制《资产公司行政办公设备、家具固定资产明细表》(见附表3)。
第十六条 对资产盘点中盘盈、盘亏的各项资产,使用单位要如实填报盘盈、盘亏明细表和有关分析说明,报综合办公室审核后,按照有关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处理。
第七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
(一)闲置的固定资产;
(二)超标准配置的固定资产;
(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固定资产;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
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固定资产;
(五)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
(六)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固定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得擅自处置。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由学校购买移交给资产公司使用的固定资产管理按照《湖北文理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资产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
附表1《资产公司固定资产验收单》
附表2《资产公司固定资产调拨单》
附表3 《资产公司行政办公设备、家具固定资产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