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政发[2025]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采购及招标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资产公司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结合资产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采购与招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集中采购与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与招标。
第五条 资产公司采购与招标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与招标活动中,采购与招标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或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资产公司监察审计部负责资产公司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制定资产公司招标与采购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资产公司货物、工程和服务等采购项目的招标与采购管理工作。
(三)负责资产公司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经营性资产租赁项目的招标与采购管理工作。
(四)负责各采购项目招标工作的前期准备工作,及时发布招标信息,组织编制招标文件、项目现场勘察和进行必要的市场调研。
(五)负责投标单位的资质审查,以及履约能力的考察,发售招标文件。
(六)负责组织资产公司各招标采购项目的开标、评标、定标工作。
(七)负责组织采购合同的洽谈、审查与签订。
(八)参与招标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考核供应商执行合同情况及售后服务质量。
(九)完成资产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监察审计部根据采购与招标工作需求,组建项目评标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或谈判专家组,由学校相关业务部门代表和校内外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重大项目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章 采购限额标准及方式
第八条 资产公司集中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协议供货等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集中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资产公司或资产公司委托政府或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资产公司或资产公司委托政府或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资产公司或资产公司委托政府或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从评审专家中抽取评委组成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四)竞争性磋商:资产公司或资产公司委托政府或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从评标专家中抽取评委组成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五)单一来源:资产公司从某一特定的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形式。
(六)询价:资产公司或资产公司委托政府或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从评标专家中抽取评委组成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七)协议供货:资产公司以年度为单位通过招标,选择若干家供应商供应全年货物、工程及服务的采购形式。
第九条 根据货物、工程以及服务金额的大小和采购性质,分别采用不同的采购方式:
(一)单笔金额在0.5万元(含)以内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单笔金额在1万元(含)以下的工程项目,由资产公司项目单位自己组织零星采购。
(二)单笔金额在0.5万元至8万元(含)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单笔金额在1万元至8万元(含)的工程项目采用询价采购。即由项目承办单位向监察审计部提出书面申请,监察审计部邀请相关部门人员组成三人以上的询价小组一同进行询价,列出三家以上的《询价单》进行综合对比,编写《询价报告》提出采购建议,由项目承办单位从中择优采购。
(三)8万元以上的项目采用招标采购。即项目承办单位先把批准后的书面申请交监察审计部,由监察审计部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招标采购。
(四)资产公司超市等经营部门的销售商品可采用协议供货,即通过招标程序确定三至五家供应商,作为该超市供应商备选库,签订《供货协议》,由超市从供货备选库中择优采购。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条 资产公司集中采购货物、工程以及服务的采购程序:
(一)提出采购申请。由项目承办单位向监察审计部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材料:
1、项目立项报告;
2、前期市场调研、询价形成的商务建议报告;
3、采购货物、服务及工程的技术要求或规范。
(二)确定采购形式。由监察审计部根据项目的情况确定采购形式,报资产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三)编制并审核招标文件
1、项目承办单位提出供应商资质要求、技术参数和评标办法等采购需求;
2、监察审计部组织编制招标文件,项目承办单位确认。其中服务类、工程类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确认。
(四)发布招标信息、接受投标报名。由监察审计部在校园网和指定的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信息,并接受投标人报名。
(五)组织资格预审。由监察审计部组织相关人员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确定投标人名单。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
(六)由监察审计部确定评标委员会或谈判专家小组。
(七)开标或谈判。由监察审计部组织开标或谈判。
(八)确定中标人并发布评标结果公告。由评标委员会或谈判专家小组按照评标办法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中标候选人。
(九)定标或确定成交供应商。
(十)发送中标通知书。评标结果产生后,由监察审计部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洽谈、审查与会签合同。监察审计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该项目的采购与招标归档工作,并将投标文件副本移交项目承办单位。监察审计部拟定合同并组织会签,报送资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等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其相关要求和工作程序按照财政部、湖北省财政厅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对两次挂网公示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招标项目,需更改采购方式的,报资产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再实施。
第十三条 各采购项目承办单位为履行合同的责任单位,应严格履行采购合同。在合同履行中,确需增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应事先向监察审计部提出申请,由监察审计部报资产公司总经理同意,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并控制在预算范围内。
第十四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或者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交履约保证金的,监察审计部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监察审计部发现中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以及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或有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的行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第十五条 资产公司所有采购项目,由财务部确定付款方式,并根据签章生效的合同对外付款。其中工程类项目,还需监察审计部委托第三方审计后,方可办理结算手续。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资产公司采购与招标工作接受学校纪委、审计、国资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监察审计部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机制,明确采购与招标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资产公司采购与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十九条 对参与采购与投标活动中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将依法追究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者,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监察审计部负责解释,资产公司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