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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理学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后勤集团采购与招标管理暂行办法
2018-12-18 09:28:28 来源: 【】 浏览:

(资政发[2018]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后勤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工程维修和物资、服务、租赁等采购程序,保护集团公司利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采购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结合集团公司性质和工作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集团公司资金进行工程维修和物资、服务、租赁等采购的,视项目金额大小采用不同的采购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集中采购与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集中采购与招标。

采购方式分为自主采购、询价采购、招标采购三种;招标又可分为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协议供货等方式。

第三条 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购买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采购程序。

第二章 采购的程序和采购方式

第四条 凡物资、服务、租赁等采购必须根据采购计划,由使用部门向集团公司和相关部门递交《采购请示》,待集团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同意签字后方可进入采购程序。

《采购请示》应写明采购金额、经费来源、用途、时限等内容。

第五条 根据维修、采购、租赁金额的大小和采购性质,分别采用不同的采购方式:

(一)三千元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原则上采用自主采购、自己询价;一千五百元以下的无需询价,直接购买。

(二)三千元至二万五千元(不含)的项目采用询价采购。即使用部门先把批准后的《采购请示》(复印件)提前五个工作日以上递交集团公司监察审计部和办公室;先由监察审计部邀请相关部门人员组成三人以上的询价小组一同进行询价,并列出三家以上的《询价单》进行综合对比,然后编写《询价报告》提出采购建议,再由集团公司相关部门从中择优采购。

自主采购一般使用公务卡支付,询价采购必须采用经费划转的方式支付;经营部门采购的销售商品或使用的耗材可适宜结算,但需报财务部同意。

(三)二万五千元以上的项目采用招标采购。即使用部门先把批准后的《采购请示》(复印件)提前二十天以上递交监察审计部,由监察审计部按照相关规定组织进行招标采购。

(四)房屋出租年租金三万元以上的项目采用招标出租,按照招标程序和要求实行公开招标。

(五)超市、印务公司、饮食中心、学术中心等经营部门的销售商品或使用的耗材项目可采用协议供货,即通过招标程序确定二至四家供应商,作为该部门供应商备选库,签订《供货协议》,由使用部门从供货备选库中择优供货。

第六条 采购合同由采购部门与供应商拟订,经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核后签订。采购立项申请、询价报告、采购合同、验收单等相关资料交财务部存档,如缺任何一项,财务不予报销此项采购的费用。

第七条 不按规定程序未经审批采购的,由经办部门和人员自行负责处理;已经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导致集团公司因不能履约而发生的损失由经办人员全额承担,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章 招标程序和管理

第八条 湖北文理学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是独立法人,具有招标、投标资格。

第九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依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集团公司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一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采购申请部门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申请部门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三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采购部门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引导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十五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招标项目若需设标底的,标底由第三方专业机构核定;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二十一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二条 开标由监察审计部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二十三条 评标由监察审计部依法依规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依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四条 监察审计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集团公司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六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中标人确定后,湖北文理学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也将中标人通知到招标项目单位,并同时将中标结果网上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三十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和分包。

第四章 采购的计划管理

第三十一条 部门在编制财务年度预算时,需编制年度维修、物资、服务、租赁等采购计划,并把采购计划分解到季度和月份中。做到有计划采购,不临时采购,不随意采购;从而达到按程序采购,按规定操作。

第三十二条 根据分解的月计划,应按当月经营的实际情况和库存量及时调整,编制成月份采购计划。在月份内能够按计划采购的物资,都应编制月份采购计划。

第三十三条 临时采购计划的审批和购买。集团公司原则上不批准预算外临时增加的采购计划,确实需要临时增加的采购项目经领导特殊审批后,也应按本办法规定的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第三十四条 同类物资经过招标确定供应商的,在合同期内采购,由采购单位填写物资采购立项申请单,经领导审批后直接采购。

第三十五条 同类物资的采购不得在一个月内申请两次及以上,当月计划必须一次性采购。如有特殊情况,按临时采购计划执行,避免随意采购和规避招标采购。

第五章 采购活动工作纪律

第三十六条 需要采用招标采购的,使用部门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上向集团公司和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后需提前一个月以上递交监察审计部进行招标采购;低于二十天的监察审计部不予受理。时间太短造成无法招标的由使用部门负责。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及负责物资采购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和亲属不得参与采购活动。

第三十八条 需招标采购的项目严禁不经过招标而擅自确定物资采购供应商。严禁明招暗定,使询价采购、招标采购流于形式。

第三十八条 招标采购根据集团公司具体情况、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操作,不得违规操作。招标结果一旦确定,任何人无权擅自改变。

第三十九条 参与招标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工作纪律,严禁泄露招标保密资料和保密信息。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情况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襄阳宁致后勤管理有限公司。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监察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后勤集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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