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政发[2025]1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校政发资[2021]1号)文件要求,结合资产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营性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包括学校委托资产公司管理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和资产公司自建的经营性国有资产。
第三条 资产公司资产管理部是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责任部门,负责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公司资产管理部应定期向学校国资处报备学校委托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出租情况。
第四条 由公司财务部代收的学校经营性国有资产出租取得的收益,应按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
第二章 资产出租程序
第五条 经营性国有资产出租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资产管理部首先对出租资产拟定用途,应符合学校的整体布局规划,符合周边的业态分布,符合师生生活的需求,对外出租的资产不得开展违法违规或影响学校秩序的活动。
(二)对外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竞价招租的形式,由资产管理部组织实施。非公开竞价招租的形式有三种:一是资产用途属于单一来源,可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的形式招租;二是属于住宅的房屋,可在校内一定范围内进行招租;三是因特殊原因,不具备对外公开招租条件的,经学校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招租。
(三)建筑面积在300㎡及以上或账面价值100万元以上的房产对外出租应在省级交易平台公开竞价招租。
(四)对外出租应参照评估价格,如低于评估价格应报学校国资处审批。
(五)对外出租应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合同期限在三年(含三年)以内的,由资产管理部审核。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学校委托的经营性资产应将相关材料报国资处备案,公司自建的经营性资产应将相关材料及时存档。
(六)合同到期拟继续对外出租的,不得续签合同,应在合同到期前3个月重新办理报批手续。在新的招租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三章 附则
第六条 资产管理部要对出租资产做好日常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条 本办法报学校国资处备案,本办法由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