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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理学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
2025-09-23 11:33:42 来源: 【】 浏览:

资政发[2025]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文理学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差旅费管理,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结合资产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资产公司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要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天数和地点,建立严格的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公司领导批准,必须如实填写《湖北文理学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国内公务差旅审批单》(见附件1),具体包括出差人姓名、职务、出差事由、地点、乘坐交通工具、出发时间、返回时间等。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国内公务差旅审批如下:

(一)主要负责人出差须由分管校领导(公司董事长)审批。

(二)副总、总经理助理、财务总监等人出差须由总经理审批。

(三)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及以下工作人员出差须由资产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标准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

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

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

小汽车)

校级领导、教授等正高

职称人员以及相当职

级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 卧),高铁/动车一 等座,全列软席列车

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 卧 Z37/38 和 Z77/78 除外),高铁/动车 二等座,全列软席列

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因工作需要,与校级领导一起出差,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乘坐飞机的,执行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印发的《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相关规定。报销机票应出具电子机票,并附登机牌,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凭据报销。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工作人员出差一般应以最短路线往返,如需绕道,须注明理由,并报经差旅费审批人同意后方可报销。

第十条  考虑到安全因素,资产公司公务出差原则上不得自驾车。确因特殊情况,经资产公司总经理批准驾驶公司车辆出差的,可报销往来目的地的路桥通行费、燃油费,经资产公司总经理批准自驾私车出差的,凭据报销往来目的地的路桥通行费。

对于由于自驾车所引起的安全等问题,由出差人员承担。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  住宿费是指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 工作人员到武汉出差,不在教职工服务中心住宿的,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350元。

第十  工作人员到武汉以外湖北省以内出差,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320元。

第十  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的,住宿费标准上限按省财政厅公布的标准执行(见附件2)。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省外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按财政部统一发布的标准执行(见

附件 2)。

省内市外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 100 元。

襄阳各县市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 80 元。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

十九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省外每人每天 80 元、省内市外每人每天 50 元、襄阳各县市每人每天 30 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自带交通工具或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上限以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差旅费审批单、城市间交通发票、住宿费发票。住宿费发票上注明了天数及单价的,可不提供住宿清单;未注明天数及单价的,须提供住宿清单。

第二十  财务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  各部门应加强对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部门出差审批、规模控制负责,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第二十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报销差旅费的,一经查实,追回多报金额,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  参加会议培训的人员报销差旅费必须附会议、培训通知等文件。

第二十  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培训,会议或培训统一安排食宿且不收取费用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会议或培训期间不得报销住宿费,不计发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会议或培训不安排住宿或者统一安排食宿且明确说明费用自理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按规定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按照差旅费规定发放。会议期间,市内交通费不予发放。

第二十  控股企业的差旅费开支标准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十九  本规定由资产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三十 本规定自2025年3月1日起执行,原《湖北文理学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后勤集团差旅费管理办法》(资政发〔2018〕2号)同时废止。资产公司其他文件相关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1、湖北文理学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国内公务差旅审批单

2、财政部调整后的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表




 


附件1

湖北文理学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国内公务差旅审批单

出差部门


填单人


填单时间

     

目的地


出差

时间

            日至      

出差事由


城市间

交通工具

请勾选:(   )火车、(   )轮船、(   )飞机、(   )其他:

出差

人员

姓名






职级

(职称)






领导审批意见







       













 


附件2:

财政部调整后的省外差旅住宿费

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人天

省份

住宿费标准

住宿费旺季浮动标准

伙食补助费标准

省部级及相关人员

厅局级及相关人员

其他人员

旺季期间

省部级及相关人员

厅局级及相关人员

其他人员

北京市

1100

650

500





100

天津市

800

480

380





100

河北省(石家庄)

800

450

350





100

山西省(太原)

800

480

350





100

内蒙古(呼和浩特)

800

460

350





100

辽宁省(沈阳)

800

480

350





100

大连市

800

490

350

7-9月

960

590

420

100

吉林省(长春)

800

450

350





100

黑龙江省(哈尔滨)

800

450

350

7-9月

960

590

420

100

上海市

1100

650

500





100

江苏省(南京)

900

490

380





100

浙江省(杭州)

900

500

400





100

宁波市

800

450

350





100

安徽省(合肥)

800

460

350





100

福建省(福州)

900

480

380





100

厦门市

900

500

400





100

江西省(南昌)

800

470

350





100

山东省(济南)

800

480

380





100

青岛市

800

490

380

7-9月

960

590

450

100

河南省(郑州)

900

480

380





100

湖南省(长沙)

800

480

350





100

广东省(广州)

900

480

450





100

深圳市

900

550

450





100

广西(南宁)

800

550

330





100

海南省(海口)

800

470

350

11-2月

1040

650

450

100

重庆市

800

500

370





100

四川省(成都)

900

480

370





100

贵州省(贵阳)

800

470

370





100

云南省(昆明)

900

480

380





100

西藏(拉萨)

800

500

350

6-9月

1200

750

530

120

陕西省(西安)

800

460

350





100

甘肃省(兰州)

800

470

350





100

青海省(西宁)

800

500

350

6-9月

1200

750

530

120

宁夏(银川)

800

470

350





100

新疆(乌鲁木齐)

800

480

350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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