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政发[2023]4号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文理学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项目经费的使用,调动学校教师承担更多社会服务项目的积极性,根据《湖北文理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项目经费是指我校教师、团队承担的服务地方性项目,使用湖北文理学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资质,其项目经费进入湖北文理学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经费。
第三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经费使用应坚持实事求是、精打细算、合理安排的原则,规范管理行为,保证合同规定任务的全面完成。项目负责人有义务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所有项目必须向湖北文理学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缴纳实到经费的5%作为管理费。
第五条 按规定提取管理费等费用之后用于开展研究工作的业务和设备经费为项目的研究经费。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在保证完成合同任务的前提下,负责研究经费的统筹使用。研究经费不得用于技术合同明确规定不得列支的范围。
第七条 项目经费必须用于与研究项目有关的支出,可以开支劳务费、办公费、差旅费、材料费、打印费、测试加工费、招待费、交通费、租赁费、维修费、设备购置费、外协经费等,开支标准参照《湖北文理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标准,报销时先由项目负责人和分管项目经理审批,一万元以下的还须资产公司分管领导和资产公司分管财务负责人审批,一万元以上的须由资产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八条 根据合同约定,提供给委托方或合作方而不进学校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和样机等,须持设备接收单位加盖公章的收条,经资产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第九条 项目经费可开支不超过总到账项目经费70%的劳务费,可开支不超过总到账项目经费20%的招待费。
第十条 按本办法开支的劳务费由获得劳务费的个人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特殊事项的开支,需由资产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湖北文理学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