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政发[2025]21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校园经营的统一管理,创建安全、和谐、文明的校园购物环境,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校园经营者,其经营范围均须报湖北文理学院资产公司审批。资产公司根据学院师生学习生活需求整体考虑校内商业网点布局。
第三条 校园经营活动必须依法经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出售符合规定的物品,服从管理,接受资产公司、保卫处及上级卫生、防疫、消防、安全等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 校园经营者不得出售、出租、出借非法出版物和国家禁止发行的文化制品;不得出售“三无”和假冒伪劣产品、腐烂变质食品、有毒有害物品;及学校禁止的其他物品。
第五条 货品摆放整齐有序,不得与其他商品混放,食品不得直接放置在地。
第六条 出售的商品必须明码标价,不得高于市场零售价,不得缺斤少两。
第七条 校园经营副食、餐饮的,开业前必须办理好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售卖食品必须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强制要求,进货渠道、厂家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合格证、检验报告应报资产管理部备案。
第八条 校园经营责任人要加强对从业人员教育和管理,努力提高服务意识、服务态度、服务技能、服务水平、服务质量,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个人行为品德,保证从业人员服务热情周到,杜绝与师生及其他工作人员发生争执、骂人、打架等矛盾事件发生。
第九条 建立卫生清扫制度。每天对店内外环境卫生、设备卫生进行清理打扫,保证店铺内外环境卫生整洁、干净,卫生无死角。并做好防鼠、防蝇、防蟑螂、防污染工作。
第十条 未经学校许可,校园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商店的结构和设施,不得私拉乱接电源,不得擅自在校园内设立广告牌和悬挂广告标语。校园经营者对学校配置的设施设备有维护的义务,发现问题应及时维护报修,非正常损坏的,经营责任人应照价赔偿。
第十一条 校园经营者应树立安全意识,注意防火、防盗和安全用电的意识,严禁飞线给电动车充电。因经营责任人自身原因造成的火灾或被盗,由经营责任人自身承担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经营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 资产公司将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对商店的经营范围、商品价格、安全、卫生和服务态度等方面实行月考核制度,累积月考评较差的商铺予以批评教育,不配合考评的经营单位予以停电处理。校园经营被师生投诉查实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整改,限期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赔偿损失,停业整顿;仍无改进的,将终止租赁合同。
第十三条 违反以上各项规定的,资产公司视其情况对经营者处以教育、停业整顿乃至终止合同的处罚。涉及安全责任的,由保卫处负责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