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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文理学院流动党员管理办法(试行)
2010-09-10 10:13:00 来源: 【】 浏览:
    为进一步做好我院流动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使流动党员能够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在日常学习、生活和工作中更好地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外来流动党员的管理
    凡人事关系或学籍不在学校,而来校学习、工作的各类党员,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1、来校学习、工作的党员,持原单位出具的《党组织关系介绍信》,接转组织关系,按规定在我院党组织参加组织生活、缴纳党费。
    2、外来流动党员到我校后,应当及时持原单位出具的《党组织关系介绍信》,到所在党总支(分党委)报到,党总支(分党委)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并转到有关党支部,同时报学院党委组织部备案,并办理组织关系接转工作。
    3、外来流动到我院没有接转正式组织关系的预备党员,由原单位党组织讨论其转正问题,我院有关党组织只需将其在校现实表现函告原所在单位。
    二、外出流动党员的管理
   凡人事关系或学籍在我校,而到校外学习、工作的党员(不含出国、出境),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1、外出学习、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党员,应当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所在党支部签署意见,党员到所属党总支(分党委)登记,到党委组织部办理《组织关系临时介绍信》,转出临时组织关系。该党员应当持临时介绍信按规定在流入地党组织报到,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并缴纳党费。
    2、毕业时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学生党员,档案材料及户口仍留在学校的,其党组织关系可暂挂靠学校,由原属党总支(分党委)纳入管理。该类学生党员应当按期向原属党组织汇报思想、交纳党费。如6个月后仍未落实单位的,则要求其将党员组织关系随入党材料转至原籍或父母所在地党组织或县级及以上人才交流中心。
    三、出国(出境)党员的管理
    1、公派出国(境)、因私出国(境)而人事关系、学籍仍在我校、时间不超过6个月(含6个月)的党员,出国(境)前应当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所在党支部签署意见,党员到所属党总支(分党委)履行请假手续,所属党总支(分党委)应当按规定进行审核登记,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该党员回国后应当及时恢复组织生活,并补足未交党费。
    2、公派出国(境)、因私出国(境)而人事关系、学籍仍在我校、时间超过6个月的党员,出国(境)前应当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所在党支部签署意见,党员到所属党总支(分党委、直属党支部)履行请假手续,党总支(分党委)应当按规定进行审核登记后,到党委组织部办理保留党籍手续。该党员回国后应当及时到党委组织部办理恢复党籍手续,恢复其组织生活,并补足未交党费。
    3、退学或辞职出国(境)的党员,其组织关系应随入党材料转到户口或人事关系所在地的党组织或人才交流中心。
    4、出国(境)的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一般待本人回国后提交转正申请和思想汇报后,在本人参加的情况下党支部再讨论其转正问题。符合条件的按期转正,需要继续考察一段时间的延期转正,不符合条件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四、流动党员的档案管理。各党总支(分党委)应当按党章和党内有关制度,切实加强对流动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并建立流动党员管理制度和流动党员管理台帐数据库,做好组织关系的接转工作,妥善保管好流动党员的有关材料。
    五、对流动党员的基本要求。流动党员要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在流入地参加党的日常组织生活,在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参加选举等重要活动,自觉接受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1、凭《党组织关系介绍信》及时到流入地党组织报到,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流动党员原则上应当按月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等原因按月交纳确有困难的,可以按季交纳。
    2、主动与流出地党组织保持联系,每年至少向流出地党组织汇报一次外出期间思想、工作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外出地点、就业单位、居住地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流出地党组织和有关党组织报告。
    3、外出返回后,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六、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中若有与上级党组织新的规定不一致之处,或未尽事宜,按上级党组织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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